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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一审认定其在住房单和收据上签字,即认可该惯例
本报讯 (记者王殿学)昨天,宣武法院驳回了消费者王聪对“12时退房”的起诉。法院认为,王聪入住酒店时,在写有“12时退房”的住房单和收据上签了字,签字后,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。因为合同没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第三人利益,法院对合同内容不干预。此案系本市首例叫板“12时退房”的案件。
多收半日房费 状告宾馆
今年3月17日下午4时,王聪从辽宁来京办事,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,第二天下午2时,王聪退房时,被多收了半日房费74元。
王聪认为,他只住了22个小时,而不是满1天的24小时。宾馆的“12时退房”是霸王条款,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,于是诉至法院,要求广安门宾馆赔偿6000元,并书面道歉。
案件庭审时,广安门铁路宾馆称,房价表上的“天”指的不是24小时,而是1晚,因为宾馆的主要价值是过夜。
对此王聪表示,自己签字是出于无奈,因为酒店提供的是格式条款,他不签字就无法住宿。
虽为格式条款 但仍有效
法院经审理认定,王聪入住时,在有提示“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整”的《宾客住房单》上签了名,交纳订金后,又在印有“中午十二点前退房,延时加收半费”的收据上签了名。这两次签名是对宾馆要约的承诺,签字后,双方订立的合同生效。因为合同没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第三人利益,法院不干预合同内容。
同时法院认为,虽然双方约定的退房时间属于格式条款,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,王聪超过12时退房,属于违约,应交纳违约金。
原告称是否上诉公众决定
宣判后,广安门铁路宾馆代理人表示认可判决。
但该代理人同时说,以后将向消费者提供灵活的服务,如果消费者提前与宾馆打招呼,表示12时退房困难,需要延时,宾馆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少收或者不收延时退房的费用。
王聪昨天没有出现在法庭。在电话里得知判决内容后,他说,这场官司已经不再是他个人的事情,是否上诉,他将看公众的反映,如果公众强烈支持他上诉,他定会履行上诉的义务。
王聪认为,虽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,但他的起诉已经给酒店服务业提了醒。
■观点
消协律师 惯例可能违反反垄断法
中国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,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惯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,统一规定中午12时退房是一种变相的协同定价。
邱宝昌说,反垄断法规定,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,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,而制定“12时退房”惯例使酒店在退房时间上不可能竞争。
他认为,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主动修改该惯例比较好,反垄断法8月1日生效后,消费者可以向反垄断主管部门反映此事,而法律也没有禁止消费者依据反垄断法起诉,消费者还可以直接起诉。
行业协会 “12时退房”也有法律效力
案件审理期间,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致函法院,称“中午12时退房”是协会会同旅游管理部门、司法部门和审判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制订的,是国际惯例,具有法律效力。
该协会表示,其在2002年制定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,对行业惯例做出书面明确规定,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/夜为计算单位,次日12时之后18时之前办理退房手续者,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。
函中还表示,“中午12时退房”惯例考虑了饭店业的综合成本,没有加重消费者的义务,顾客入住和预订饭店的高峰期主要在每天12时至18时之间,饭店需要在12时尽可能腾出更多的房间以供预订或出租。 |